證明嫌疑人購買毒品是為了販賣的證據不足,但毒品數量較大,能否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基本案情:某A在外地購買毒品返程途中被抓獲,其辯解其中部分毒品系幫助某B代購。B到案后,否認參與購買毒品。起訴書指控B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
爭議問題:如何審查技偵材料?A辯解幫助B代購的毒品數量較大,能否推定B販賣毒品?
智豪辯點:技偵材料屬于刑訴法規定的證據材料,可綜合全案事實、證據來審查其三性;僅以毒品數量多少,無法推定被告人存在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
現行刑訴法已經明確將技偵材料作為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并可作為定案的根據。辯護律師在遵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注意結合偵查機關的審批文書來審查技偵材料合法性,并綜合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證據來審查其真實性、關聯性。
販賣毒品罪要求行為人具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為了販賣而購買毒品的,屬于具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對犯罪故意方面的事實認定,必須通過證據加以證明。吸毒者購買的毒品數量雖然較大,但并不排除其用于自己吸食的可能性。有觀點認為,吸毒者購買了數量較大,明顯超過吸食量的,就可以推定為販賣。但該觀點本身作為一種推定,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吸毒者雖然購買數量較大的毒品,除了用于自己吸食之外,也不排除送給他人吸食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認定為為了販賣而購買。如果僅以毒品數量來推斷主觀故意,屬于典型的客觀歸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托購者、代購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托購者、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閱讀提示:鑒于對當事人信息、隱私的保密,故討論的過程和詳細信息沒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關的觀點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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