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王某某,因涉嫌
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X月X日被公安機關從異地抓捕后刑事拘留,現案件處于偵查階段。
王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一案,家屬非常著急,而后從朋友口中知道智豪律師事務所,嗣后家屬到所里面具體了解情況后當即委托了智豪律師。智豪律師接受委托后,于當日立即前往
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王某某。
會見中,智豪律師了解到:王某某所涉嫌從事的組織賣淫活動,但王某某作為出資股東對此并不知情。了解案件情況后,智豪律師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相應法律法規,并告知當事人我們會盡快為他向辦案機關提交
取保候審申請書,請稍安勿躁,認真遵守看守所的規定,相信辦案人員的公正。
二、律師辯護
為了詳細了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隨后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王某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團隊討論會上一致認為王某某涉嫌的該罪名社會危害性不大、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后智豪律師向承辦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與承辦機關溝通王某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一開始,被承辦機關嚴厲拒絕;而后,智豪律師再次與承辦人取得聯系,根據案情的變化再次向承辦人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承辦人告知我們他會向上級領導報告此事,結果下來后就通知我們。智豪律師看到案情有一絲轉機,頓時為當事人開心。
三、案件結果
最終,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意見得到了承辦機關的采納。隨后智豪律師會見當事人,并告知其即將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相關情況,當事人欣喜若狂,快要和家人團聚。而后辦案機關為王某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智豪律師的專業得到了當事人王某某和其家屬的一致稱贊。
四、關聯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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