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1996年至2007年期間,馮某先后擔任某區管理委員會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
挪用公款人民幣近30萬元給大某市場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并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采取以明顯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近1000萬元;在某次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
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近2500萬元。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綜合全案證據,指出該案的主要爭議在于馮某低價購買房屋的認定問題,承辦律師認為原審法院對于該部分金額的認定與事實不符;價格差額應按職工內部購買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而非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律師團隊對于承辦律師的辯護思路表示贊同,且該實務問題可通過查詢案例進行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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