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馮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師擔任馮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辯護人。經多次會見馮某,詳細查閱案卷材料,以及參加剛才的法庭調查活動,辯護人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綜合全案情況,依法予以采納。
一、本案定罪方面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涉及取款金額68萬元人民幣。因有關事實未能查清,相關證據不足,未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因而被告人馮某依法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取款人民幣68萬元的事實是依據的公訴機關認定的以23人開戶的中國銀行卡取款35次和公安機關調取的在ATM機上的被告人馮某的面部圖像來認定的,但辯護人認為:這23張中國銀行卡在特定時間段雖有取款記錄,但這一取款記錄與ATM機上的面部圖像留下的疑似被告人馮某的人是否依法定程序鑒定為同一人,沒有做到證據確實,充分。即在特定時間段是否是被告人馮某用公訴機關指控的這23張卡取款35次,取款68萬元人民幣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2.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替上游涉嫌
詐騙罪的人取款轉移犯罪所得,具體方法是馮某接受“老表”(未到案)的安排,用三級卡取款后交給“老表”,該錢是從上游犯罪團伙用二級卡轉入馮某取款的三級卡中,而該錢在二級卡中又是由上游犯罪控制的一級卡轉入二級卡的。上游犯罪團伙控制的一級卡中的錢款則來自受害人的轉款,依照公訴機關的這一指控方式。辯護人認為,此時本案公訴指控被告人馮某為上游犯罪轉移贓款的證據嚴重不足。
3.本案被告人馮某在公安機關的多次筆錄里供述記不清有多少次幫助“老表”取款,也記不清取了多少款項(可能有30-40萬元),其供述也與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68萬元和次數嚴重不符,差距很大。而且馮某的供述與公訴機關指控矛盾,馮某供述郵政卡,中行卡。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馮某主觀上明知為他人轉移犯罪所得爭議不大,當事人也有取款的事實,但本案的關鍵在于公訴機關沒有用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馮某的取款與上游詐騙犯罪之間存在聯系。及被告人馮某取的款是否是上游犯罪所得存疑。因此,由于本案相關事實未能查清,用以證明被告人馮某客觀上所取款項為上游犯罪金額的證據不足,因而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疑罪從無原則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被告人馮某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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